闫立双、马金平 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刘二堡镇大张郎村,证号为:69870号,面积为:92.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 特此声明 声明人:闫立双、马金平
2026年1月23日
注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、灭失,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,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、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,予以补发。 辽阳网站群 | 关于我们 | 网站声明 | 网站地图